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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推出利民新举措 |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示精神,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近期推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利民新举措。为切实缓解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资金支付压力,更好地满足群众购房需要,决定于2009年2月23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和提取相关政策。 具体是:一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规定职工申请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至20%,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30%。二放宽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包括在农村建房或购买小产权房)购房人可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指购房人的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人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和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一)配偶关系,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二)父母、子女关系,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提取申请人户籍管理部门(派出所)出具的与购房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上述两种情况都必须由提取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经所在单位核实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期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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